|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许可条件:(一)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组组健全,制定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餐饮服务人员按规定进行了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相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测能力的自检机构或者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了批次检验; (五)建立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和食品购销台帐,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收费,湘价费字[2003]44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及加工工艺布局图; 5、食品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 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7、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8、产品检测报告书;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县城及澧南乡镇:场所监督科(电话:2592110),产品监督科(电话:2591100); 澧北地区:澧北分所(电话:1387518570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 县城及澧南乡镇:场所监督科(电话:2592110),产品监督科(电话:2591100); 澧北地区:澧北分所(电话:1387518570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是否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衔接服务对象与现场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三)时限:1个工作曰。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县城及澧南乡镇:场所监督科(电话:2592110),产品监督科(电话:2591100); 澧北地区:澧北分所(电话:1387518570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的要求,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在申请书上签上卫生监督员名字,报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对初审意见、监督文书、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县城及澧南乡镇:场所监督科(电话:2592110),产品监督科(电话:2591100); 澧北地区:澧北分所(电话:1387518570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卫生监督员制作卫生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