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等项目审批及程序 <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 <二>、审批部门:100张床位以下和没有床位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执业登记、校验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办理; 2、床位为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100张以上的3年校验一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效验。 <四>、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五>、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已取得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8、注册资金; 9、医院污水、废弃物处理符合医疗机构要求。 <七>、医疗机构校验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近年来工作报告、经营状况等。 <八>、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资料齐全)——初审——(资料审查、现场考核)——复核——决定——告之与公示 二、医疗机构人员的执业要求 〈一〉、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理》、《母婴保健法》等 〈二〉、法律法规对医疗执业人员资格、执业内容的规定 1、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 执业资格: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师通过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 2、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执业资格: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须通过国家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并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执业。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3、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1)、医生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理》颁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证书,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卫生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注册,或经过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医疗服务基本知识培训,并通过省卫生厅的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乡村医生注册。 (2)、医生执业的内容: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和转诊服务。 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节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非临床科室从事诊断工作人员 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人员,须取得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而其他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只能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的检验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 〈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查看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效验; 2、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是否存在超诊疗科目的行为; 4、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的行为; 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6、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节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相关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行医 1、非医师行医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第44条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42条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办效验手续;拒不效验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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